人社部函〔20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统筹开展2021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线上线下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招聘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促进市场对接匹配,共同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
二、活动安排
(一)就业援助月。2021年1月,以辖区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退捕渔民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为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重点帮扶。
(二)春风行动。2021年2—3月,以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农业农村、扶贫、工会、妇联部门开展,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三)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2021年3—6月、9—11月,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联合开展,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四)民营企业招聘月。2021年4月,以民营企业和各类求职者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教育、工会、工商联开展,为民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优质、高效的供需交流平台。
(五)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2021年5月16日,以农村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开展,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六)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2021年5—7月,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对接渠道。
(七)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2021年8—9月,以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促进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八)就业扶贫行动日。2021年10月17日,以脱贫人口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动员脱贫人口积极就业、增加收入。
(九)金秋招聘月。2021年10—11月,以重点企业和重点群体为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会、工商联开展,提供多样化就业服务。
(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202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以2022届高校毕业生、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未就业人员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十一)中央企业面向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2021年11月—2022年6月,以西藏、青海、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涉藏州县以及凉山州、怒江州、临夏州2021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2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开展,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其作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其他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制作并向社会公开活动月历,组织开展好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强化经费保障,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丰富活动内容。要拓宽活动渠道,创新活动手段,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人岗精准对接、职业指导、权益维护等多样化就业服务,推动政策与服务落实落地。各地在做好全国性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创造性地开展本地化专项服务活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做好安全保障。要加大信息审核力度,确保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有效,严格防止求职人员信息泄露。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招聘活动现场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灵活调整专项活动线上线下开展形式,确保活动顺利举行。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提前做好活动预告,活动期间及时跟踪报道,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我部将通过部官网、官微、中国劳动保障报等媒介,宣传各地创新举措和亮点做法,扩大活动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附件:2021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安排(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