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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发布:杨段生  审核:  时间:2022-03-30  编辑人:杨段生

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

前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使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掌握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我们把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汇编成册,为全省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从政策性、实用性入手,主要涉及到基层就业、企业就业、应征入伍、科研助理、国际组织、自主创业、见习培训、服务援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同时附有涉及问答内容相关文件名称以便查询。相关政策如有变动的,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希望这本手册能给广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帮助和政策指导。

目 录

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

1.什么是基层就业?

2. 国家与省级层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3. 国家与省级层面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工资优惠政策?

5.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7.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8.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市)和乡镇?

9.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10.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11.什么是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

12.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招募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4.什么是“特岗计划”,选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5.特设岗位教师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16.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参加“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考试报名?招募的对象是什么?

17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是多长时间?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能够享受哪些政策?

18.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19.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的岗位职责任务有哪些?

20.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的相关经费保障有哪些?

二、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1.国家与省级层面对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22.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23.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24.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26.什么是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27.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8.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29.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30.国家与省级层面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31. 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32.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33.公民应征入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4.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35.大学生参军入伍其家庭主要享受哪些优待?

36.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国家资助学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37.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38.大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哪些程序?

39.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升学优待政策有哪些?

40.部队对从高校毕业生士兵中选取士官是如何规定的?

41.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具备哪些条件?

42.大学生士兵考军校和保送入学是如何规定的?

43.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服务优待政策有哪些?

4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45. 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是什么?

四、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46.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47.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48.科研项目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履行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协议?

49.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为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50.毕业生服务科研项目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51.什么是国际组织?

52.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有哪几种,哪些职位是面向高校毕业生的?

53.什么是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

54.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提供哪些指导服务?

55. 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准备?

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57.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58.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59.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60.什么叫创业担保贷款?

61.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62.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63.创业担保贷款可以享受财政贴息吗?

64.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是什么?

65.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有哪些?

66.“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67.“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有哪些?

68.“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

69.“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

70.“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是什么?

7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审批程序有哪些?

72.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需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73.什么是“贷免扶补”创业导师帮扶?

74.大学生网络商户申报“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75.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76.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77.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78.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79.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80.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8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82.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83.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84.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85.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86.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87.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88.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界定及标准有哪些?

89.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90. 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9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92.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哪些?

93.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9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95.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能否办理托管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

96.2021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户口,办理迁出时,如何办理并提供哪些材料?

97.2021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档案,办理迁转出时,如何办理并提供哪些材料?

98.如何办理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手续?

99.如何办理毕业生就业改派手续?

100.如何办理“登记证”及“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

 

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

1.什么是基层就业创业?

答: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与省级层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2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5)云南省将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

(6)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7)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8)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同时可按照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

(9)全面落实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各基层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缴费费率按20%执行,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具体参保缴费手续由各地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于单位缴费所需经费未及时落实,导致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未参保、断缴的,可由各地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2021年12月15日前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缴费事宜。

3.国家与省级层面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0〕2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4)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乡镇及以下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在昭通、红河、文山、普洱、迪庆、怒江、临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工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如下工资优惠政策:

(1)对到我省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县的高定三档。

(2)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3)执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所在地类别的不同,可享受每月150元至2320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5.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答: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所谓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但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的金额是:云南省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8.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市)和乡镇?

答:25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涉藏地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9.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10.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学生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11.什么是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

答: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规定,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指的是组织部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即大学生村官、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即特岗教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团委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  

12.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招募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的通知》(云青联〔2020〕14号)规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云南省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以州(市)、县为主组织实施的我省基层就业项目之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的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7个专项等志愿服务工作。以2020年为例:

(1)招募对象: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岗之前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通过西部计划体检,有志愿服务经历的优先录用。

(2)招募条件:①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③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志愿到基层一线服务;④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⑤优秀团学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大学期间被学校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情形不符合志愿者选拔条件的人员。

(3)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组织有意愿参加西部计划且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或网络报名,如实填写并收取《2020-2021年度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报名登记表》,完成初次招募。

1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云青联〔2019〕23号)、《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的通知》(云青联〔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经费补贴。从2019年起,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按照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志愿者实际领取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原有补贴水平的原则,每人每月工作生活补贴不低于2000元给予保障。县级项目办及基层服务单位要为志愿者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补贴,提高保障水平。其中,全国项目每人每年3万元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地方项目每人每年3万元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志愿者个人工作生活补贴按每年经费下达文件具体要求,由县级项目办按月拨付至志愿者个人账户。志愿者均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从下达的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志愿者服务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所有费用和手续由县(市、区)级项目办统一支付办理。经过调整后,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低于原有标准的,中央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级地方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2)参保缴费。从2019年8月1日起,志愿者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在岗志愿者,凭借服务鉴定与服务证等相关证明,当年内由县(市、区)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的相关手续。

(3)入学就业。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政策参见当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从2016年新招募志愿者开始,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4)减免贷款。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到我省25个边境县和3个涉藏地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创业优惠。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志愿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可按政策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为有创业需求的志愿者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流动就业。

(6)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4.什么是“特岗计划”,选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特岗计划”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简称。国家从2006年开始,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在3年服务期内与当地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转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我省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主。

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5.特设岗位教师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答:(1)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对聘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的特岗教师,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免试入学。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其他各专门项目同等享受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

(3)对3年聘期满的特岗教师,如每年度(学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发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其就业安置,一是可选择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转聘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由当地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转聘手续按云教人〔2006〕28号和云教人〔2009〕44号文件办理;二是可选择重新择业,享受云南省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选择自行联系调动单位的转编特岗教师,可按在职在编职工工作调动的现行有关政策及程序办理。

(4)特岗教师在特设岗位工作的3年时间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户籍可迁往服务学校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学校。

16.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参加“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考试报名?招募的对象是什么?

答:2006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我省“三支一扶”计划自2007年启动实施以来,紧紧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农技、教育、医疗、扶贫等人才紧缺的要求,共选拔招募近7000名优秀大学生到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才紧缺的矛盾,为脱贫攻坚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每年4月至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rss.yn.gov.cn)“三支一扶”专栏发布招募公告,有关招募政策、岗位需求以及相关报名事宜、政策解答等均可通过公告查询。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公告指定报名网站,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岗位后提交报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下发招募通知,考生与本人报考的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正式上岗服务。

招募对象和条件以当年发布的招募公告要求为准。以2020年招募公告为例,招募对象是:2020年应届毕业和2017届、2018届、2019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017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17.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是多长时间?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能够享受哪些政策?

答: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享受的政策以当年发布的“三支一扶”招募公告为准。以2020年招募公告为例,“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主要享受六个方面的政策:一是参照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中央和省级财政每月合计补助4167元,差额部分由各州(市)、县(市、区)财政保障补齐。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服务期满6个月的,给予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和一次性体检费补助320元。三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金:称职等次每人3600元,优秀等次每人5400元。四是参加社会保险、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五是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直接聘用为原服务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其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六是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同时,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自主创业等优惠政策。

18.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答: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1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19.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的岗位职责任务有哪些?

答:主要职责任务是引导辖区党员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辖区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广泛推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孵化培育公益性、服务型、互助性社会组织,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实现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

20.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岗位的相关待遇水平有哪些,岗位聘用(服务)期限是多长?

答:城乡社区服务岗位的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区同类工作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规定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城乡社区岗位聘用(服务)期限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1.国家与省级层面对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等文件规定:

(1)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2)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2.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国有企业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高校毕业生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23.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社〔2018〕2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4.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昆明对到昆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零门槛落户。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26.什么是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因私出国政审。

(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5)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27.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8.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9.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0.目前国家、省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结合各统筹区基金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均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0.3%。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31.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32.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答: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33.公民应征入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2)身体条件: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女性::17≤BMI<24。

BMI≥28的须加查血糖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的,合格。

视力:大学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3)年龄条件: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大学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34.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个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35.大学生参军入伍其家庭主要享受哪些优待?

答:对被云南省内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标准进行发放,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就高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视财力情况,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标准。

36.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学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或减免。

37.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38.高校毕业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s://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按时间规定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39.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升学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计划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并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4)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1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5)经学校同意,退役入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6)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可直接获得学分。

40.部队对从高校毕业生士兵中选取士官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初次选取为士官的大学毕业生新兵,其就读大学期间的时间计算为服役年限。比如4年制本科毕业生,入伍两年后初次选取士官时,计算服役时间为6年,直接授予中士军衔,享受中士军衔相应的工资待遇。

41.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在部队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42.大学生士兵考军校和保送入学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被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大学生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43.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服务优待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有关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服务优待政策主要有: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4)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5)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6)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加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4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小额贷款扶持、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45.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是什么?

答: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对象为已被省内兵役机关批准正式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所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的定义及其范围,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财教〔2009〕35号文件、财教〔2011〕510号文件和《云南省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措施》(云征〔2020〕16号)规定的定义和范围为准。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资金按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4000元/人、专科学历3000元/人,应往届毕业生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8000元/人、专科学历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资金由县级兵役机关委托当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到个人,具体办法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四、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46.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答:按照《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上述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47.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

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

(1)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3)服务协议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6)社会保险。

(7)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48.科研项目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履行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协议?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9.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为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50.毕业生服务科研项目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答: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51.什么是国际组织?

答: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征的组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也可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世界贸易组织等,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等。

52.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有哪几种,哪些职位是面向高校毕业生的?

答: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主要分为三种:D类、P类和G类。D代表的是Director,即高级管理人员;P代表Professional,即专业人员;而G则是General,即一般事务。

D类属于领导类职务,部分是在联合国内部一级一级晋升上来的,另外一部分则来自各国直接派遣,比如我国各部委派驻到联合国的工作人员。

G类属于基础性岗位,大多是行政、秘书等辅助性雇员,一般从机构所在国当地招聘。

P类是联合国的中坚力量,因此,对于想加入联合国的高校毕业生而言,最常规的方式,是参加联合国的YPP考试(即青年专业人员考试)。

53.什么是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

答: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是2012年联合国对原国家竞争考试(NCRE)改革后的考试项目,是联合国招聘工作人员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协助联合国在华举办。

青年专业人员考试的对象为初级业务官员(P1/P2级),由联合国秘书处每年根据各会员国占地域分配的理想员额幅度情况,邀请无代表性、代表性不足或即将变为代表性不足的会员国参加考试。会员国同意参加后,其国民可通过联合国网站报名参加本年考试。

联合国将对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初步网上筛选,确定最终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试一般由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的测试组成。通过考试选拔的人员将进入联合国后备人员名单,当出现职位空缺时,由联合国从后备人员名单中选聘。

54.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提供哪些指导服务?

答:(1)提供“高校毕业生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服务平台”(http://gj.ncss.org.cn),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

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到国际组织实习的高校学生予以资助,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资助期限为3-12个月。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edu.cn)。

(4)对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高校应给予保留学籍、计算相应学分等政策支持;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户口档案两年(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高校在制订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55.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准备?

答:(1)语言水平。联合国有六种官方工作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和汉语。其中英语和法语最为重要,两者兼具的求职者进入国际组织有着天然的优势。联合国的很多机构在招聘时都要求应聘者能够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交流。除了要做到听说读写“四会”,更为重要的是运用这些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比如能够进行协商谈判,做口头报告,在公众面前演讲,撰写相关报告或文件等。而且联合国要求员工必须能够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交流,并做到有效、清晰、简洁、准确可信、能阐释复杂的问题,同时要有吸引力,便于对方理解。

在大学时期,要注重外语能力的培养,努力熟练掌握“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也要多锻炼使用外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实际运用能力。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参加托福、雅思等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语言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有助于申请国际组织的实习、志愿、正式工作项目。

(2)综合素质。国际组织对所聘公务员的要求,不单纯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更重要的是在任何职场都需要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尤其强调国际组织、跨文化工作所需要的某些能力,例如伙伴关系(partnership)、团队精神(team spirit)、协同配合(synergy)、互动(interaction)、相互尊重与理解(mutual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等。在工作中,要有意识的培养有效行为的能力,避免无效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全球能力模版(Global Competency Model),反映了对国际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的总体要求,分为核心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三大类,共13项内容,很具有参考价值。

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免费办理相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除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必须缴纳的收费外,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高等院校学生(含技工学院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补贴扶持。

(7)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57.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2)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2年。

(3)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4)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

(5)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6)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58.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答: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网络创业培训等;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59.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答: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60.什么叫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担保贷款(以前称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市场监管或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推荐,由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可细分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61.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2)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

(4)办理借贷手续,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62.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

(1)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2.5个百分点。

(2)省内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1.5个百分点。

63.创业担保贷款可以享受财政贴息吗?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在3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按照国家普惠金融相关规定贴息。

64.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云政办发〔2009〕60号)规定,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65.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有哪些?

答: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承办单位为:各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这七个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个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66.“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贷”是指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支持。即对在我省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符合规定人员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

“免”是指对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3年内按规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

“扶”是对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帮扶。开展“1+3”跟踪服务,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

“补”是指对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创业补贴。

67.“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扶持对象指以下10类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在我省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68.“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

答:贷款额度: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最高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69.“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

答:“贷免扶补”,从2020年起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从5次还款模式调整为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 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 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 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 %。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70.“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是什么?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在3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按照国家普惠金融规定贴息。

7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1)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2)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3)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4)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5)各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72.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需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答: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休学创业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同时,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用带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餐饮行业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73.什么是“贷免扶补”创业导师帮扶?

答:具体承办单位选择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作为创业导师,对“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者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74.大学生网络商户申报“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大学生网络创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创办的网络商户(包含已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和未登记的)申报“贷免扶补”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在校创业或休学创业出具学校证明)。

(2)就业状况材料:《就业创业证》等(具体请咨询当地就业部门)。

(3)家庭及婚姻情况材料:家庭成员情况、实际居住地址、《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

(4)网店情况:申报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收入证明、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5)经营状况: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已办理工商注册的还应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情况等。

(6)备用联系人及反担保情况:“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提供备用联系人情况,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情况等。

(7)其他承办单位需要的材料。

75.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答: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其他新注册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制度。

(1)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逐步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2)减免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条件。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创业证》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2年内到位)。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76.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答: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77.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等文件精神规定:

(1)优惠内容:大学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享受条件:a.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b.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3)政策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78.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79.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答: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可以优先提供见习机会。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查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网站,获取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

80.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8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答:(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4)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82.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支持企事业、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吸纳更多人员参加见习。将省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月。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83.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答:有意愿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未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等项目,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对省内高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省内外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到我省就业创业的,参加高端职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组织实施: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84.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工种,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每人300元至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还可按规定申请100-15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85.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相关申请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也可通过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86.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答: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我省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在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相近相似的专业可以免试取得高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87.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6〕193号)等文件规定,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88.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界定及标准有哪些?

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核查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1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界定及标准为:

(1)就业

①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包含以下七种情况:

A.与就业单位签订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审核依据为签订的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制式协议书;

B.具有人事调配权限的单位出具的接收毕业生及其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录用接收函,审核依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接收函;

C.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单位就业,审核依据为毕业生与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或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单位就业的报到证;

D.部队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审核依据为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协议书;

E.医学规培生,审核依据为与规培基地签订的协议书;

F.国际组织任职,审核依据为国际组织出具的接收材料;

G.出国、出境就业,审核依据为国外用人单位出具的接受证明或出国签证文件。

②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录用文件,审核依据为劳动合同相关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十六、十八、十九条。

③科研助理: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聘用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审核依据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出具的证明。

④应征义务兵:应征义务兵,审核依据为预定兵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

⑤国家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中央基层项目,审核依据为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⑥地方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农技特岗、乡村医生等地方基层项目,审核依据为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

⑦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审核依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

⑧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管两种类型,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A.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审核依据为依据工商执照或股权证明;

B.在孵化机构中创业,暂未注册或注册当中,审核依据为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C.电子商务创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如开设网店等,审核依据为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

⑨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公众号博主、电子竞技工作者等,审核依据为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并由校、院两级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2)升学

⑩升学:包括专科升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审核依据为拟录取名单、录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

⑪出国、出境:毕业生出国、出境深造,审核依据为出国学习录取通知书。

(3)未就业

⑫ 待就业: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含以下五种情况:

A.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B.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C.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试;

D.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E.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⑬不就业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⑭其他暂不就业: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A.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B.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89.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3月和11月“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每年4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0.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9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答: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实名登记的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将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

(1)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免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2)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甲类)、3个涉藏地区县(乙类)、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丙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丁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戊类)、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己类)、贫困残疾人家庭(庚类)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辛类),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凡自愿申请的,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几个条件的按一类申报。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高校(含中职院校、技师学院)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收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按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求职创业补贴。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

(1)符合城乡低保人员、城镇贫困家庭和残疾人等安置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计算)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请方式:符合安置对象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可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92.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哪些?

答: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4〕226号)》规定,承担移民职业教育的院校应当保证移民学生98%以上的就业率。顶岗实习期生活补助在1000元/月以上,毕业生就业工资在2000元/月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三险”或“五险”。

93.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求职登记或就业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创业证》。

9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答:(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5)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孤儿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高校及地方各级人社部门重点工作对象,进行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关注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公布的见习岗位信息,选择参加适合自己的见习岗位。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10)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需求的,可直接咨询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

A.在云南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申请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B.申请主体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得少于1年。

补助期限: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人员,可向缴纳社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95.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能否办理托管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

答:根据国家五部委的最新相关政策,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学校申请档案和户口的托管,拖管期限为两年。所以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毕业生档案和户口托管。

96.2021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户口,办理迁出时,如何办理并提供哪些材料?

答:将户口从托管集体户迁出:

(1)迁移到云南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准迁证的原件办理迁出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报到证或准迁证原件。

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迁出手续后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换“户口迁移证”。所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迁移到云南省内各市、县、区: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开具办理“准迁证”的户籍证明,再到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97.2021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档案,办理迁转出时,如何办理并提供哪些材料?

答:(1)个人转递档案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档案不能自带,由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中国邮政档案专递业务寄出。

(2)档案接收单位转递档案时,可以派专人(非本人)到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取档案。

转提档案所需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档案对应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

③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调档函;

98.如何办理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手续?

答:(1)有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没有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直接到生源所在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99.如何办理毕业生就业改派手续?

答:(1)已就业毕业生要求改派到新的就业单位的,持报到证原件、原用人单位解约函、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已就业毕业生要求改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持报到证原件、原单位的解约函,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100.如何办理“登记证”及“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

答:(1)省内院校毕业生遗失补办报到证或登记证,持毕业证、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由毕业生向培养学校或培养学校所属省份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相关文件附录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

2.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3.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

10.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2号)

15.中组部 人社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3号)

16中组部 人社部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团中央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5号)

17.人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7号

18.人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75号

20.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

21.中组部 人社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3号)

2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核查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19号)

2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税局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号)

2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

25.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

26.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09〕230号)

27.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鼓励大学生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学〔2010〕10号)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

29.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23号)

30.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159号)

31.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2年修订)

3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4号)

3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4〕169号)

34.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14〕474号)

35.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4〕226号)

36.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15〕40号)

37.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7号)

38.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政法〔2016〕9号)

39.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57号)

40.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

41.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43号)

42.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1号)

4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44.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云青联〔2019〕23号)

4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22号)

4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

47.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号)

48.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2号)

49.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0〕2号)

50.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的通知(云青联〔2020〕14号)

51.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0〕110号))

5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5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军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9号)

5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2号)

55.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置城乡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48号)

 

上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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